在国际空运贸易中,合同缔结阶段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要就货物保险问题进行协商并作出规定,以明确保险是卖方还是买方。一般说来,这主要取决于双方交易的价格情况。国际贸易价格的三个常用术语中,凡以离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成交的,买方应对保险费承担责任。
凡使用到岸价格,成交时,保险应由卖方负责。所以,以CIF价格成交的进口货,必须要国际空运货主按照规定投保国内航空运输险。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我国对国际空运进口货物中转保险的一般做法
1.有关保险公司与各国际空运外贸公司及其他单位分别签订海运、空运、邮运保险预约保险合同。
2.其中规定,凡从国外按FOB或CFR价格条件空运的进口货物,都由保险总公司负责承保,直到国内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终止。
3.由于保险责任包括了国内转运过程中的风险,为了使航空运输进口货物及时转运至目的地,避免进口单位重复支付保险费,在报关单上FOB或CIF价格的情况下,国际空运承运人可以立即办理国内转运手续,而不必要求货主或托运人再办理国内转运保险。
4.如国际空运站承办的国际进口货物,交航空承运人转口国内各城市时,凡属FOB和CFR条款的货物,由外运航空站在航空托运单上加盖《进口货物国内转运保险章》,不再重新办理国内保险。国际空运运输站对盖印的印章负法律责任。
5.在发生货物损失时,国际空运承运人将货物损毁记录书交给当地保险公司外国业务部处理,承运人凭此记录向航空承运人追偿,航空承运人根据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6.保险责任范围起止期限是,自保险货物交付航空承运人接收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时起生效,直至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运抵其仓库时终止。
但是,国际空运公司(或外运公司)所投保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仓库保管期的保险责任,其范围是自航空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抵达通知之日午夜起算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