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另有约定,货物运至到达站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港通知。通告的形式有电话和书面。紧急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在24小时内发出,自收到到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免费保存货物。超过期限提取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收取保管费。
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等待处理,货物被检验机构扣留或存放在承运人的仓库,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
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取货,包括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和其他指定日期和航班。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及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收货通知单及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提货。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时提供。
承运人应按货物单上列出的件数清点货物,然后交付收货人。遇有货物短缺或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应填写货运事故记录,由双方签字盖章。
收货时,收货人对外包装的货物状态或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当场进行检查或者重新过秤。
如果收货人提货后没有对提单提出异议,那么它就被认为是完好无损地交付了。
如果发货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所列品名不符,或者夹带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出发站停止运输,通知托运人提货,运费不予退还。
2.在中转站停止运输时,通知托运人,运费不予退还,对名称不符的货物,按实际运输航段另收运费。
3.在到达站,对名称不一致的货物,应另核收全时运费。
自上海空运货物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14天内无人提货,到达站应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60天内无人提货,但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则按无法提货处理。
不能交货的货物,应当进行盘点、登记并妥善保管。
对于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和珍贵文献资料等,应无价地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对于一般的生产、生活用品,应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处理;对于鲜活、易腐或难以保管的物品,应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果货物被毁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对作价处理的货物,应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保管。自处理之日起90天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货物保管费和处理费后,剩余部分退还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将款项交还国库。
不能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通过始发站通知发货人。